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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權力制約 有效預防腐敗——中紀委二次全會精神解讀之四

2013年02月01日16:5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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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陝西“表哥”楊達才,到廣州“房叔”蔡彬,再到陸續現身的“房妹”、“房姐”、“房祖宗”、“房媳”……這一系列網絡反腐案件,引發了人們對腐敗產生根源的思考。

“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這一要求,立即吸引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長期以來,黨對消極腐敗一直高度重視,在懲治、教育、糾風、預防等方面採取了許多舉措。但當前,濫用權力、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現象屢見不鮮,一些領導干部中發生的以權謀私、貪污賄賂等腐敗案件影響惡劣。

“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監督,是腐敗產生的直接原因。”《求是》雜志社研究員黃葦町說,總書記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這個比喻非常形象,也切中要害,突出了制度建設在預防腐敗中的作用。

對於如何進一步防治腐敗,習近平在講話中提出,要繼續全面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深化腐敗問題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改革,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

他同時特別強調,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為公開制度,保証領導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要採取得力措施,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

“責和權是對應的,任何權力的行使都應當有據可循,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說,反腐工作既要懲治,更離不開預防,要通過制度設計避免權力過於集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出台、制定或修訂一大批法律、黨內法規,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取得了一定反腐成效。但毋庸諱言,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並不完善,腐敗犯罪沒能得到有效遏制。

“表哥”、“房叔”等類似事件頻發,令實施官員財產公開成為一種普遍呼聲。2012年底,廣東省決定在毗鄰澳門的珠海橫琴新區、廣州南沙新區和北部欠發達的韶關市始興縣,對官員家庭財產公開制度進行試點,引發輿論關注。

對於推進制度反腐,中紀委全會提出要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強調要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研究並實施體制機制制度創新,推進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全會還提出,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制訂《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

專家指出,面對新時期不斷滋生的腐敗問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時不我待。應該在制度層面、機制層面、立法層面採取全方位行動,推動反腐敗真正走上“制度反腐”“依法反腐”的科學治理之路。(新華網北京2月1日電 記者周英峰、趙超)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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