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廈門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聯合制定了《廈門市市屬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廈門市市屬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促進企業負責人廉潔從業。
辦法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提出的8項禁止性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市屬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超標准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不得超標准報銷差旅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
辦法提出,市屬國有金融企業要根據辦法制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細則,推動職務消費公開透明,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為和奢侈浪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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