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擔任工商局局長職務之便利,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4萬元。1月6日上午,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對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長王挺雄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挺雄有期徒刑十年。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海南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總經理盧某參與競標海口市工商局的辦公樓維修項目並最后中標。工程維修項目完成后,盧某為讓海口市工商局盡快付清工程款,找到時任海口市工商局局長王挺雄幫忙解決,先后送給王挺雄人民幣2萬元。
2011年2月,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得知海口市工商局要採購一批計算機設備,為了能夠與海口市工商局談成該筆業務,該公司總經理羅某送給時任海口市工商局局長王挺雄人民幣3萬元,不久該公司與海口市工商局成功簽訂總金額達34.5萬元的採購合同。
2006年1月,海南某服裝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與海口市工商局簽訂《租賃經營合同書》,由該公司承租海口市工商局在文聯路的海口椰潤商城整棟物業,每年向海口市工商局繳納租金。2011年,租賃合同即將到期,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多次找到時任海口市工商局局長的王挺雄要求幫忙提前續租,先后兩次送給王挺雄人民幣14萬元。
2012年4月10日,王挺雄的妻子將人民幣5萬元存入海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廉政資金賬戶。破案后,被告人王挺雄的家屬向檢察機關退贓1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挺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賄賂款1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王挺雄如實交代涉案事實並積極退贓,且當庭認罪,龍華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對於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挺雄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白文英 黃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