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沙市市政設施建設管理局原局長顧湘陵及其妻子吳利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當庭進行了宣判。
顧湘陵,男,1963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1998年12月至2002年4月任長沙市規劃管理局局長助理,2002年5月至2010年8月任長沙市規劃管理局副局長,2010年9月任長沙市市政設施建設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正處級)。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顧湘陵在擔任長沙市規劃局局長助理、副局長和長沙市市政設施建設管理局局長期間,單獨或伙同其妻吳利君受賄共計人民幣1688余萬元,馬來西亞幣2000元,顧湘陵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金額4700萬元。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顧湘陵犯受賄罪,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吳利君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追繳顧湘陵夫婦受賄贓款1688余萬元及違法所得200余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額4700余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 張斌 通訊員 匡梓精 肖文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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