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博士學位,卻在金錢面前迷失方向,上海市規土局原副局長胡俊受賄案昨天上午一審宣判。經查實,胡俊受賄504萬余元,上海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這也是近5年來,自殷國元、陶校興之后,本市第三個落馬的“土地爺”。
1997年起,胡俊歷任市靜安區城市規劃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2003年3月起歷任崇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委常委﹔2008年至案發前任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
公訴機關指控,胡俊通過幫助地產商動遷、改變土地規劃,幫助建筑設計公司承接項目等,得到低價購入靜安區的兩套房產、轎車、現金等眾多好處。今年6月18日的庭審中,胡俊辯稱,他向一家房產公司老總長期“借用”一輛豐田卡羅拉轎車不應認定為受賄。但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車為房產公司按其要求購置,借車時沒有約定歸還時間,胡俊的特定關系人陸某使用該車長達4年,名為借用實為受賄。(記者 陳瓊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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