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圖:簡仁山
●案例1
海關是代表國家在進出關境環節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主司出入境監管、征稅、打私、統計,對外承擔稅收征管、通關監管、保稅監管、進出口統計、海關稽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打擊走私、口岸管理等主要職責。
為國守關,職責大焉。但也正是因為干系重大,“國門之盾”成為走私犯罪人員極力腐蝕的對象,個別經不起考驗的海關人員被“拉下水”,放縱走私,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對此“國門蛀虫”,廣東省檢察機關始終堅持依法懲治,據統計,2008年至2012年10月,共懲治海關系統瀆職侵權犯罪人員17人。
深圳海關緝私處原處長受賄300萬放私
2010年,震驚全國的“129”特大紅油走私案發,將深圳海關多名官員私通走私犯“裡應外合”放縱走私的行為從幕后拉到了台前。經查,譚顯明、譚偉軍兄弟為首的走私集團僅在2009年7月到2010年1月間便走私“紅油”16.9萬噸,偷逃稅額高達3.3億元。
走私規模如此之大,全賴部分海關工作人員的關照,更有賴於“保護傘”的保護。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被稱為“海龍王”、時任深圳海關緝私局海上緝私處處長黃煥光。作為“保護傘”,他對譚氏兄弟少檢查、多報信,放私,僅一年半的時間,便收受賄賂300萬元。
2008年上半年,惠州澳頭譚偉軍與譚顯明兩兄弟為了能順利從海上走私香港“紅油”到惠州等地謀取暴利,找到黃煥光,請求黃煥光在他們走私“紅油”的過程中予以關照,並承諾定期給黃煥光一定的好處費。黃煥光因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減少在惠州海域的巡邏、不主動查緝以及電話提醒等方式,為譚偉軍、譚顯明二人走私紅油提供幫助。
據黃煥光交代,深圳海關緝私局海上緝私處有自己的情報網絡,能夠掌握走私動態,還可以對海面上的船隻使用雷達掃描、GPS衛星定位等監測手段,可以通過9個海上查緝中隊6艘大艇和10艘小艇對海面進行不間斷的巡邏,對船隻進行檢查,通過這些手段基本就可以控制海上走私行為。但對於譚偉軍集團的走私生意,這些高科技手段全都失效了。他交代,會盡量少安排緝私人員在惠州澳頭等海域進行海上巡邏,給二譚充足的時間來走私紅油,“而我們在海上不主動查緝也就是對他們的最大幫助”。這一幫助,便讓二譚賺得個盆滿缽滿。
當然,“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二譚大肆撈錢的同時,也少不了“孝敬”“海龍王”,經查,在譚偉軍、譚顯明團伙走私紅油期間,譚顯明出面按每月10萬到20萬的標准給黃煥光送好處費。從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黃煥光分19次非法收受譚偉軍和譚顯明賄賂共計人民幣300萬元。同時,每月還會送給黃4條中華香煙、一瓶路易十三。
不查譚偉軍他們的不止“海龍王”一人。目前,被該走私集團牽出的海關工作人員還包括深圳海關緝私局海上緝私處副處級調研員、惠州港緝私分局查私科副主任科員等9人。
惠州港緝私分局查私科副主任科員李惠龍,在清楚掌握了該走私集團走私“紅油”的情況下,卻放任、縱容走私犯罪﹔惠州港緝私分局副局長楊國虎在獲悉海關針對譚偉軍走私“紅油”的打擊專案行動后,竟然讓李惠龍把行動的情報泄露給譚偉軍。
正是這些“保護傘”,保護了走私犯,並順道分了一杯羹。
2010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放縱走私罪、受賄罪對黃煥光立案偵查,后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提起公訴。2010年11月2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黃煥光犯受賄罪、放縱走私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所退贓款人民幣3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件點評
作為負有特定監管義務的海關工作人員,黃煥光無視國家法律,放任、縱容走私犯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在收受走私分子的巨額賄賂后,明知走私分子通過其所管轄的海域走私“紅油”的犯罪活動比較猖獗,仍故意疏於履行監管職責,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其瀆職行為與走私分子的走私犯罪有直接關聯,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129”特大紅油走私案以及與之相關的案件的查辦,懲治了一批海關系統的“碩鼠”,起到了強大的震懾作用。
●案例2
江門海關緝私局原副局長放縱走私執法犯法“無間道”
國門稍有不嚴,走私行為便可能發生,然而更為嚴重的是如果海關人員執法犯法,放縱走私,這將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去年,被判入獄的廣東江門海關緝私局原副局長李文健,就是這樣的“無間道”。
2007年底至2008年3月,李文健在擔任江門海關緝私局副局長並分管情報處、海上緝私處期間,明知走私分子方國容在江門海關關區管轄范圍內進行海上走私,為徇私情,非但未組織行動查處,反而告誡方國容不要留下走私的記錄,以免被嚴懲,並向方國容透露江門海關偵辦相關案件的進展情況,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經查,2007年8月至2008年春節期間,李文健利用擔任江門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走私分子馮國駒請托,同意將涉嫌走私的“珠香1317”、“珠桂6183”兩艘港澳流動漁船按非法入境流動漁船處理,並交由船主領回,后收受馮國駒賄送的人民幣1萬元。此外,李文健還收受走私分子方國容賄送的港幣6萬元,對方國容等人的走私行為予以關照。
2012年4月27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文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犯放縱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刑期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案件點評
廣東是海洋大省,海岸線長,又有毗鄰港澳的便利,一些走私分子伺機以各種方式蒙混過關。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出於私情私利,徇私舞弊,甘願充當走私分子的“保護傘”,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該案是近年來發生在海關系統較為典型的瀆職犯罪案例。
鏈接
放縱走私罪
該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趙楊 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