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987年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明確提出“代理費”概念以來,廣告代理制在我國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個年頭。然而,1995年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卻沒有提及,使得代理制至今處於地位曖昧不明的尷尬境地
□非常案件
讓藥業公司先與廣告公司簽訂一份高價格合同,然后再安排廣告公司與電視台簽訂一份低價格合同。身為廣告經營中心副主任的何勇,在真假兩份合同形成的差額中,輕鬆賺取了205萬元好處費。
今年9月2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台)廣播電視廣告經營中心原副主任兼業務部、營銷部主任何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何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違法所得贓款91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近日向《法制日報》記者獨家披露了這起貪腐案的台前幕后。
操作陰陽合同
今年39歲的何勇,自2002年起擔任重慶電視台廣告部業務科華南片區經理﹔2005年7月任重慶廣電集團廣告中心華南片區經理﹔同年8月擔任重慶廣電集團廣告中心業務部副主任。
2006年3月,何勇擔任重慶廣電集團廣告中心業務部主任﹔在2007年8月又擔任重慶廣電集團廣告中心副主任兼任業務部主任﹔到2009年4月,何勇兼任重慶廣電集團廣告中心營銷部主任。
擔任上述職務期間,何勇對重慶電視台廣告業務的開發和創收有經營管理職責,工作十分努力。每年不僅完成上級下達的廣告任務,還實現了超產超額,是名副其實的“超產標兵”。據其供述,年度廣告總任務由集團下達,廣告價格是由廣告中心定價。
由於職位的特殊性,何勇對廣告的簽訂和發布規則自然越來越精通。
2003年上半年,重慶天柯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開弟來到何勇辦公室,說自己公司的業務情況不是很好,希望何勇將合適的廣告客戶介紹給他。
2003年9月,在福建省晉江市組織召開廣告客戶業務座談會時,何勇私下對桂龍藥業公司執行總裁邱波說:“你們公司的廣告業務可不可以通過廣告代理公司代理的方式在我們廣告經營中心做廣告?”邱波答復:“不管哪種廣告經營方式,隻要不損害我們公司的利益就可以。”
回到重慶后,何勇查看了桂龍藥業公司的廣告業務經營情況以及廣告經營中心當時的廣告業務經營政策。當時,國家廣電總局下發了一個17號令,要求全國電視台規范廣告時間,這個規定下發后,電視台能夠提供的廣告時間就大幅度縮短了,廣告價格肯定要大幅漲價。
於是,何勇將這個情況電話告知了邱波並對其說:“如果你們公司直接在我們廣告經營中心做廣告,廣告價格漲幅會比較大。如果能夠通過廣告代理公司做廣告業務,可以獲得較大優惠,而且廣告代理公司還可以拿利潤的25%感謝你。”
之后,何勇就把劉開弟喊到辦公室,告訴劉開弟由其廣告公司來代理桂龍藥業公司在重慶電視台的廣告業務。每年劉開弟的廣告公司留40萬元作為公司的經營費用和利潤,剩下的錢就全部拿給他和支付到重慶電視台。他還對劉開弟說,利潤部分的25%要拿給桂龍藥業公司的客戶。
承辦法官披露,按此方式,劉開弟的廣告公司在游戲中“一人分飾兩角”,先與藥業公司簽訂廣告代理合同,並在這份高價合同上蓋電視台的公章。隨后又假冒藥業公司,和電視台簽訂了一份低價假合同。從2004年至2010年,何勇從中實際分得205萬元。
何勇坦言,要操作牟利,當然與關系熟悉的人在一起才好操作。以藥業公司的名義和電視台簽合同才可以拿到鋪底客戶優惠價格,如果以劉開弟經營的廣告公司和電視台簽訂廣告合同,廣告公司就拿不到鋪底客戶優惠價格。
打包廣告時段
2006年,在擔任重慶廣電集團廣告中心主任助理期間,何勇協助主任負責廣告業務部的工作,對廣告業務的發放具有審核權。
2006年,重慶小淞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某請他幫忙,購買電視台青少年頻道廣告時段,並承諾會感謝他。事后,何勇將2006年電視台青少年頻道所有廣告時段打包優惠銷售給了徐某。
2006年9月,因購買楊家坪原文化館片區的一層寫字樓錢不夠,何勇從徐某處得到400萬元支持費。2006年年底,為了來年能夠繼續打包購買青少年頻道廣告時段以及購買科教頻道廣告時段,徐某對何勇表示希望繼續得到關照。
於是,何勇又將2007年青少年頻道廣告時段和科教頻道廣告時段整合打包優惠銷售給了徐某。同年6月,為購買新的寫字樓,何勇再次獲得了300萬元感謝費。
據介紹,重慶廣電集團廣告中心當時對合同簽訂方要求不嚴,隻要客戶能夠及時支付廣告費,播放的廣告不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就行。
湖南合力昌榮商務拓展廣告有限公司也和重慶電視台有業務往來,該公司代理了一些品牌在重慶電視台投放廣告。
在2009年11月中旬,該公司負責人尹某到重慶來辦事。吃完飯后,何勇開車將尹某送回希爾頓大酒店。在回家途中,何勇接到尹某發來的短信息,其主要內容是有袋東西在車上,要過節了,表示下意思,感謝他對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到家后,何勇在轎車后座上發現一個裝有5萬元的大信封。
相關規定模糊
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如巧認為,我國現行廣告代理體制所存在的某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何勇在貪腐道路上越陷越深。
自1987年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明確提出“代理費”概念以來,廣告代理制在我國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個年頭。然而,1995年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卻沒有提及,使得代理制至今處於地位曖昧不明的尷尬境地。
“這一問題為某些人以廣告代理制為幌子,謀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機。”吳如巧說,在未來對廣告代理制的完善中,應當明確實行代理制的廣告的范疇,並加以嚴格實施,如是方能有效避免廣告代理中的腐敗行為。(記者徐偉)
■鏈接
據新華社報道,重慶廣電集團原總裁李曉楓涉嫌受賄案2011年9月16日一審宣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曉楓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曉楓在擔任重慶電視台台長、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台)總裁、重慶廣播電視產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904萬余元。此外,2005年9月,李曉楓利用擔任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裁、重視傳媒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廣告公司負責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視傳媒公司公款人民幣300萬元,用於該廣告公司的營利活動。2006年4月,該廣告公司將300萬元歸還重視傳媒公司。
□說“法”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如巧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何勇案再一次向人們生動地揭示了權力的濫用與貪腐之間的必然聯系,也再一次印証了一個顛扑不破的真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該案中,眾多廣告代理公司的負責人之所以爭先恐后地結交何勇,看中的無非是何勇手中所掌握的對廣告簽訂、發布的審批、管理權,這一權力直接決定著這些廣告代理公司的利潤額。
“在金錢誘惑面前,何勇手中的權力失去了正確的方向,逐漸淪落為其與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吳如巧說,但遺憾的是,並沒有看到對何勇手中權力的某種監督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所結出的最終都將是貪腐的惡果。(徐偉)